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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人情 |▶填“坑”
2026-04-02    来源: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杨敏娜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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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02

  “这些坑,实在是太危险了!”面对检察官的询问,村民满是担忧。

  线索发现:车轮下的颠簸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外出办案,路过某湖东域的一处公路时,突然被一阵剧烈颠簸打断思绪。“这条路怎么有这么多坑?足足三四百平方米!”检察官皱眉,连片的大坑好像公路的伤疤,格外刺眼。“你们是检察院的同志吧?”有村民看到印着“检察”字样的车,立刻围了上来。“这些大坑存在很长时间了,给我们的出行造成了很大困扰!”

  通过与村民的交谈,检察官大致了解了事情的经过。原来因为附近施工的原因,经常有渣土车等重型车辆路过,不知什么时候开始,路上出现了连片的大坑,为周边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,尤其在下雨天更是泥泞难走。“这条路是我们出门的必经之路,可不能一直这样下去,你们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?”

  现场调查:“坑”的来源。村民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,路面破损到这种程度,绝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。这样集中连片的大坑,危险性也很高,不论是过车还是过人,都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,对群众出行安全产生明显隐患,必须尽快监督解决。经过研判,办案组成员一致认为这个问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当予以监督。

  检察官立刻开展调查工作,测量实际路面破损面积,观察、记录车辆行驶情况、走访询问周边村民,初步确定,附近的建设施工单位在用重型车辆运输物料过程中,对造成路面严重破损,而属地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相应的道路养护工作职责,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。

  磋商整改:填坑。立案后,检察机关与属地政府开展磋商,通报了路面破损导致公益受损事实,督促属地政府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交涉,推动相关责任主体对破损的路面进行修补。面对属地政府提出关于路面损坏时间跨度长、难以确定具体责任车辆、修路成本高的问题,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,阐明事实认定依据,说明了路面破损问题产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后果,消除了属地政府的顾虑。在属地政府积极协调下,推动责任主体全面履行路面修复责任,共修复破损路面4000余平方米。

  “路面的坑填平了,我们老百姓的心也顺畅了。”在案件整改回访现场,有村民如是说。


【编辑】:杨敏娜
【来源】: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